安徽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 ||
作者:佚名 点击数:1533 发布时间:2010-12-24 14:54:42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计[2005]20号)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经费类型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研究项目经费为我校在编在岗、龙湖学者、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各类教学研究人员,校内单位或部门以安徽财经大学名义从事各类项目研究活动所获得的经费,分为四类: 1.纵向项目的划拨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共中央和直属国务院的部、委、局、办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安徽省省长圈定课题项目经费、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安徽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安徽省教育厅高校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和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 2.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学校配套再资助经费。 3.校设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包括安徽财经大学青年科研项目经费、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省级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经费,学校委托校内研究人员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4.横向委托研究项目经费:指汇入安徽财经大学计划内帐户并委托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除纵向项目划拨之外的研究经费,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国内各民间团体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际合作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项目经费。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三条 纵向项目的划拨经费开支范围应首先适用于项目来源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如没有相应办法或规定则适用本条下所列开支范围。 学校配套再资助经费、校设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1.研究业务费 包括差旅费(国内调研和参加各种学术会议费用)、餐饮费、市内交通费、业务资料费、论文或著作版面及印刷费等。经批准可以用项目经费支付出境差旅费;研究工作确需,接待来华访问的外籍专家学者短期交流的在华费用,经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包括: (1)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包括: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印刷费、查新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论文评审费等。 (2)电话邮寄费:指电话费、入网费、通信费、传真费和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等。 (3)交通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乘车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不含车辆所在小区的停车管理费)。 (4)差旅费:指为科研项目研究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5)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学术会、评审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学术会议时的注册费(不含考察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 (6)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 (7)论文版面费:指为进行科研活动过程中撰写和发表论文、专著所必需的版面费等。 (8)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9)修缮费:指科研项目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等。 (10)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完成科研任务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11)其它:指除上述费用外,科研过程中所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2.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费 按照研究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大型办公用品购置费,其中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及大型办公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学校,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3.协作费 包括协作单位研究费用和邀请校外专家或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等。协作单位经费以签订合同或联合申报的经费分配方案为依据经由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转拨外单位。 4.专家鉴定费 学校青年科研项目的专家鉴定费按照每项200元的标准收取,省部级(含教育厅)及以上纵向研究项目的专家鉴定费按照每项400元的标准或其相关专门规定的标准从项目再资助管理费中列支。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不需专家鉴定环节而结项或由项目发布部门统一支付专家鉴定费的项目不收取专家鉴定费,也不从再资助管理费中列支。 5.管理费 学校按5%比例收取纵向项目经费管理,但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纵向项目中有明确规定不收取管理费的项目以及校设科研项目一律免收管理费。 6.劳务费 包括按照纵向研究项目的申请书或批准文件要求所必需的临时工工资、研究生补贴、退休教师返聘工资、专家咨询费、外协费和相关项目管理中专门规定的其他人工费,课题组成员不得领取劳务费。纵向研究项目的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来源单位的管理规定,如无规定不得超过其研究项目经费总额的10%。 7.生活补贴费 生活补贴费从配套再资助经费中列支。作为项目成员和聘用人员的生活补贴,可采用直接领取的办法,但总额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30%。 第四条 横向委托研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除适用于第三条所列1-7款规定外,还可以列支以下项目或遵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协议规定。 1.横向委托研究项目可按到账经费总额的30%为上限列支劳务费。 2.横向委托研究项目可按到账经费总额的10%为上限列支中介费。 第五条 横向委托研究项目的鉴定费由课题组自理,学校按照到账经费总额5%的比例收取管理费,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横向委托项目管理费1000元封顶,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横向委托项目管理费2000元封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研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采用单独建帐核算、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审计经费的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挤占、拆借。 第七条 纵向课题划拨经费在上级有关部门转入学校财务账户后,由学校财务处会同项目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经费卡。课题组成员凭经费卡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八条 学校对纵向课题配套再资助和校设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集中报请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统一制作经费卡。课题组成员凭经费卡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九条 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研究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的二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即可到财务处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项目组成员境外差旅费、国外合作专家的来华差旅费、报告费、餐饮费在壹万元人民币以上由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劳务费或生活补贴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负责。 第十一条 以有利于开展课题研究为原则,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的二级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报销票据开支范围的合理性,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报销票据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 横向委托研究项目在立(转)户时,项目负责人需将有关合同书、协议书、项目申请书等材料原件提交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中期检查报告》;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而未取得研究成果或不按时报送规定材料,又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学校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可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的逾期结项或被撤项、中止的研究项目除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追缴项目来源单位的拨款经费外,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缴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配套再资助经费。对按时结项而又有结余的研究项目经费,可由项目组提取30%用作劳务费、生活补贴、科研成果奖励,其余的70%由项目组用作后续相关研究。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由上级组织调任而离开安徽财经大学的教学研究人员,其在研项目又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项目经费仍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未经组织批准的离职人员,学校将收回其在研项目的全部配套再资助经费,划回学校经费账户,对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人员以学校名义新获得的项目不再给予配套再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科研经费管理规定》(2005年4月27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二○一○年 |